税务登记 | 资格认定 |发票购领 |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 办理退税 | 其它事项 |

          其它事项

1、外出经营证明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的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数量、所需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2、延期申报
(1)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办税大厅申报征收窗口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
(3)按税法规定预缴税款,领取《延期申报通知书》。
3、延期缴纳税款
(1)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到办税大厅申报征收窗口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2)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县级、市级、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领取通知书。
4、《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
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已付购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收回的,纳税人应回购货方索取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者索取折让证明,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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